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81民初513号
原告:朱兰芳,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元生,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原告朱兰芳与被告胡元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兰芳及其诉讼代理人柳永红、被告胡元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兰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元生给付朱兰芳工资欠款3311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朱兰芳受胡元生雇佣,为胡元生提供劳务。胡元生在给付部分工资后,于2018年2月15日向朱兰芳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其工资款合计20000元,又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其工资款16110元,合计欠工资款36110元。借条、欠条出具后胡元生仅给付3000元,余款33110元至今未付,故朱兰芳向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诉请。胡元生承认陈启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暂无能力给付。
本院认为,胡元生承认朱兰芳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朱兰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劳务工资应当给付,债务应予清偿。朱兰芳要求胡元生给付劳务工资331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被告胡元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朱兰芳工资33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被告胡元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跃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