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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3执1677号

张成成与郭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成成;郭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3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成,女性,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郭瑾,男性,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张成成与郭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未有登记信息;4、本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有登记信息;5、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6、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限制消费条件,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已将查控结果告知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学

审判员  张大伟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