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2民初514号
原告:李昭菊,女,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成英,女,1984年11月18日生,黎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李昭菊之女)。
被告:盘县城关基督教福音堂,地址:盘州市。组织机构代码:31427193-8。
负责人:蒋泽荣,女,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李昭菊与被告盘县城关基督教福音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好,原告李昭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昭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昭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昭菊负担。
审判员 张成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若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