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1081民催135号

南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南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催135号

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73503。

法定代表人:林增标,董事长。 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999378、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建宏

审判员  朱云波

审判员  陈森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燚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