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催135号
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73503。
法定代表人:林增标,董事长。 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999378、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建宏
审判员 朱云波
审判员 陈森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燚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