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02民初329号
原告:廖凤莲,女,1978年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罗绍杰,男,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廖凤莲诉被告罗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凤莲于2019年1月2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凤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廖凤莲承担。
审判员 李有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志文
书记员向泰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