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143号之一
原告: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69546。
法定代表人:岳刚,厂长。
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工业集聚金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688909121。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经理。
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铜钟镇铜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3959546173。
负责人:严海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与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博山油压阀门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骏化装备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九州
书记员孙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