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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刑初58号

陈振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振文,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振文醉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柘城县邵园乡广州路与株洲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振文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4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0.43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振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振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清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