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4172号
申请人:刘建波,住市中区。
被
申请人:杨**,住枣庄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张微,住枣庄市高新区。申请人刘建波诉被申请人杨**、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微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开户行及账号为:工商银行枣庄各塔埠支行1605007301003950680、建设银行枣庄市中十里泉支行6230942170000104728,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中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