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6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乐某于2019年1月2日0时56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发生单方事故被查获,被告人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