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粤20**执7961号 黄显荣、中山市小榄镇晶利源电子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圣博电子厂与被执行人黄显荣、中山市小榄镇晶利源电子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669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圣博电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6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圣博电子厂申请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粤2072执79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