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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0刑更1183号

李永强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0刑更1183号罪犯李永强,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湖北省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李永强的刑罚经本院于2013年10月、2016年1月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缴纳罚金7500元。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李永强减刑建议,于2018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纪受到禁闭处分,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同时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2500元,考核期间因违纪受到禁闭处分。开庭审理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员旁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罪犯禁闭审批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庭审笔录、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4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知强

审判员  许红卫

审判员  赵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如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