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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690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69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柴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成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