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69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柴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成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