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21执1711号
申请人:胡赞文,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
被执行人:禹顺桥,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胡赞文申请禹顺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18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赞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18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