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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4执异4号

刘永发、武平县永平镇唐屋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发;武平县永平镇唐屋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平县永平镇唐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永平镇唐屋村。

法定代表人:郑太金,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永发,男,195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发与被执行人武平县永平镇唐屋村民委员会(下称唐屋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唐屋村委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屋村委会称,武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永发与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8年12月25日冻结了异议人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11240元。异议人认为,上述银行账户中的525519.62元属于必须专款专用的扶贫资金,其中:10万元系龙岩市政府拨给唐屋村用于提高集体经济村财收入而投资武平县国投集团公司入股分红专款、15.8万元系2018年财政奖补资金“一事一议”项目唐屋村合口子平板桥及附属工程专项资金、10万元系2018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15万元系福建省文体广播新局下拨的用于唐屋村农民文化公园建设项目的专款、部分光伏发电补助收入和天然林停伐补助款。唐屋村作为永平镇唯一的市级贫困村,没有矿产资源、没有实体企业,村财十分困难,只能依靠上级拨款勉强维持村委会的日常工作,被冻结的111240元系扶贫专项资金,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永发述称,武平县人民法院对唐屋村委会采取的冻结措施有法有据,没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唐屋村委会对冻结措施的抗辩未提供任何证据,且从其陈述来看,其对已冻结款项具有支配权。综上,请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经查明,唐屋村委会因聘请刘永发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结欠刘永发工程款87876元,本院作出(2018)闽0824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唐屋村委会支付上述款项,并支付该款自1999年6月3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唐屋村委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条款履行,刘永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闽0824执1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唐屋村委会的银行存款等,并于2018年12月25日冻结了唐屋村委会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村信用社账户中的款项111240元。

本院认为,唐屋村委会主张法院冻结的111240元系扶贫专项资金,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武平县永平镇唐屋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慕升

审判员  林权斌

审判员  阙美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秋燕

书记员兰鸾玉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