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02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世民,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财龙机制砖厂,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青泥镇高源村。
法定代表人:徐财龙,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向抚州市临川区财龙机制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财龙机制砖厂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世民19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财龙机制砖厂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伟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