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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282号

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刘沛、宋梦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刘沛;宋梦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82号

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民主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沛,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宋梦浩,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沛、宋梦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退还预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