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82号
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民主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沛,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宋梦浩,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沛、宋梦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退还预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南智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