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48号
原告:褚亚军,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杨子兴,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褚亚军与被告杨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怀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子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借期为3个月,月息按照2分计算,上述内容由被告出具借条(附收条)一份予以确认。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杨子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褚亚军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元,由被告杨子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