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家兴,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琼红,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芳,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后埭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杨雪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4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埭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雪芳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并非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杨雪芳0.24亩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已经得到充分补偿,本案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本案诉争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后埭社区居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后提出方案进行表决,将表决结果进行公示,该分配方案依法设立,应受法律保护。杨雪芳因婚嫁他地,虽户籍未迁出,但已经不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无法履行本村村民的应尽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统一的法律准则,其不享有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 杨雪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杨雪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后埭社区居委会支付杨雪芳征地补偿款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雪芳的户籍在后埭社区,后埭社区的前身是洛江区万安后埭村。杨雪芳与董鸣福于2010年3月2日结婚,婚后未将户口迁入董鸣福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金屿社区,也未享受该社区收益分配权。2018年5月,后埭社区居委会先后召开居民代表大会、两委扩大会、户代表大会,研究发放征地补偿款事项,并对《关于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票决。《方案》规定“2018年5月31日前出嫁(以初次登记为准),户口仍在本社区的一律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内容。2018年7月16日,后埭社区居委会按照《方案》向社区居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精神,嫁农女性村民户口尚未迁入男方所在地,且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有权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杨雪芳虽然嫁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金屿社区,但未将户口迁入该社区,并未丧失后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享受金屿社区收益分配权,其请求后埭社区居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5000元,符合上述法律及通知精神,予以支持。后埭社区居委会《方案》规定“2018年5月31日前出嫁(以初次登记为准),户口仍在本社区的一律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内容,剥夺、限制了嫁农女性村民收益分配权,确认无效。综上所述,杨雪芳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雪芳征地补偿款50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杨雪芳提交村民小组名单一份、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收款收据一份,欲证明其为后埭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埭社区居委会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小组名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纳;收款收据有原件可供核实,真实性可以确认,该收款收据可证明杨雪芳的居民医疗保险系在后埭社区缴交的事实。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雪芳婚后未迁入其丈夫董鸣福的户籍所在地城东街道金屿社区,也未享受该社区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其有权享有户籍所在地后埭社区居委会给予村民的同等待遇。一审法院判决后埭社区居委会支付杨雪芳征地补偿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后埭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埭社区居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海峰
审 判 员 陈庆辉
审 判 员 傅嘉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一凡
书 记 员 陈文能 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