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留根,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宜路与瀛洲路交叉口西双瑞滨河花园**2-201。
负责人:高振洋,主任。
上诉人梁留根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留根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留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