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545号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507-2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慧颖,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慧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