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185号
原告:张天聚,男,1952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安阳市开发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少杰,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合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活水村太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WBB297。
法定代表人:王雪靖,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d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641182。
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巧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天聚与被告王少杰、安阳市合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天聚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聚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张天聚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