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802民初260号

郭某与李某1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02民初260号 原告郭某,女,2001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1,男,2000年4月19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非婚生子与被告李某1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非婚生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与每月月末前支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非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李某2。原告认为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2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由原告抚养李某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如上所请 被告李某1辩称,我刚成年,我每个月经济来源不到2000.00元,拿不出这些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李某2于2018年6月11日出生,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非婚生子李某2与原告一居生活,被告应承担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数额,应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需求以及被告方现有的经济负担能力确定,根据本案实际,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10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李某2由原告郭某抚养。 二、被告李某1每月给付李以诺抚养费1000.00元,于每月月末支付,自行交付,至李某2独立生活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