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民终577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王怀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王怀举;方理想;马明辉;张鹏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中世商贸中心。

负责人:刘建伟,副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举,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理想,男,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辉,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勋,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审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

负责人:王天翔,总经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怀举、方理想、马明辉、张鹏勋,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