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刑更21号 罪犯冯跃进,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新泰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副科级),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山东省新泰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冯跃进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冯跃进受贿所得赃款19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院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4)泰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自2014年12月15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冯跃进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冯跃进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吴会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岭、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冯跃进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跃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赃款已被追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跃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凯青
审判员 张国强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