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
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
被告:刘敏,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刘钰萍,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座1607-1612。
法定代表人:黄满池。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敏、刘钰萍、第三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2907.5元,保全费2025元,合计4932.5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