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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193号之一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敏、刘钰萍、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敏;刘钰萍;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

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

被告:刘敏,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刘钰萍,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座1607-1612。

法定代表人:黄满池。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敏、刘钰萍、第三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2907.5元,保全费2025元,合计4932.5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