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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6执383号

高书林与史军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高书林;史军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506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高书林,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

被执行人:史军革,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 高书林与史军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504民初3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书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军革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书林与被执行人史军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506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审判长 张洪涛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孟 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