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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95号

厦门鑫世进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宾利联汽车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鑫世进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宾利联汽车美容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95号

原告:厦门鑫世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5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92415。

法定代表人:杨少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官国,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宾利联汽车美容店,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注册号350203804028214。 经营者:陈绍振。 原告厦门鑫世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宾利联汽车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鑫世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鑫世进贸易有限公司以厦门市思明区宾利联汽车美容店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世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伊倩 代

书记员 黄巧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