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026号
原告:钱凤鸣,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涛,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海通路**。
法定代表人:荀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凤鸣诉被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钱凤鸣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凤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钱凤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凤鸣负担。
审判长 吴劲松
审判员 夏奇海
审判员 陈 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