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88号 罪犯郭朝晖,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朝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4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共同追缴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37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5月2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更8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3日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魏刚、张敏,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指派民警杨力伟、林修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朝晖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朝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另查明,罪犯郭朝晖财产刑执行情况:2017年减刑认定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5010元。2018年11月缴纳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朝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朝晖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连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