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兴镇瀚轩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23MA1Q0EPQ21,住所地泗阳县。经营者:吴国兴,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兴镇瀚轩烟酒店与被执行人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海涛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兴镇瀚轩烟酒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4364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五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海涛名下有银行存款2221.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成功扣划,该款项不足以缴纳本案执行费355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杨海涛住所地泗阳县××镇××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杨海涛长期外出,家中无人。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海涛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8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众兴镇瀚轩烟酒店经营者吴国兴,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海涛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有执行标的243644.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