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247号
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黄惠梅,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卓,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谢利茹,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利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