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38号罪犯史广乐,男,满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滦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广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4)承刑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2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冀08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史广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史广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91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史广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广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审判员 金小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