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745号之三
申请人:苗艳艳,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门宁,男,汉族,住济源市。关于苗艳艳与门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900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门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门宁位于济源市东方国际花园12号楼101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