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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745号之三

苗艳艳、门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艳艳;门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745号之三

申请人:苗艳艳,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门宁,男,汉族,住济源市。关于苗艳艳与门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900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门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门宁位于济源市东方国际花园12号楼101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