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194号
原告:株洲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樱花地带**。
法定代表人:欧志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红,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术球,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株洲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术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欣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雁冰
书记员刘郁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