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91民初10022号原告田林,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东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45064878K。法定代表人邓建民。
原告田林与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被告出租位于朝凤路亚太明珠小区14号楼15层东南户1502室的房屋。合同约定,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租金为2800元/月,并约定被告首次向原告支付3个月房租,付款期间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被告在向原告按约支付了6次租金后,就不再履行合同,至今被告尚欠16800元,被告已经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6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原告田林与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载明:将位于郑州市经开区朝凤路亚太明珠小区14号楼15层东南户1502室房屋委托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租管理,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房屋租金为每月2800元,租金支付标准为季度付款,每期房租为8400元。另查明,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房屋押金2800元。庭审中,原告称只主张14000元租金,利息放弃。上述证据有原告田林提交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押金条》一份、银行流水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支付租金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租金系付至2017年11月10日,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房屋租金16800元,扣除押金2800元,剩余房屋租金14000元未支付,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支付数额,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田林房屋租金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河南嘉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改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