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英,女,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香精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茂喜,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上诉人张桂英因与被上诉人孙茂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5民初8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英于2019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桂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庆松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群
代理
审判员 郭 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茜茜
书记员董琳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