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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执27号

刘国军、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军;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芳(系申请执行人刘国军配偶),女,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叶县。

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开源路中段大众路口(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军与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刘国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03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逢雨

代理

审判员  雷颖浩

代理

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占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