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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保88号之一

滕州众友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州众友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保8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滕州众友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月梅,董事长。担保人:肖桂伟,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鲍沟镇刘坡西村**。被保全人:孙国峰,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西辛店村份证号码:。被保全人:蹇丽华,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众友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孙国峰、蹇丽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0481民初5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保全人孙国峰、蹇丽华的银行存款32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登记在担保人肖桂伟名下的鲁D×××**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奉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秉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