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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刑初135号

奚顺彬、奚顺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奚顺彬;奚顺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顺彬,男,1985年11月11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静海区。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奚顺欣(曾用名奚顺鑫),男,1994年9月3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静海区。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奚顺欣与曹某1因琐事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安道金山足道门前,奚顺彬、奚顺欣兄弟二人将被害人任某1、曹某1打伤。经鉴定,任某1、曹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奚顺彬、奚顺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奚顺彬、奚顺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奚顺欣与曹某1因琐事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安道金山足道门前,奚顺彬、奚顺欣兄弟二人将被害人任某1、曹某1打伤。经鉴定,任某1、曹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奚顺彬、奚顺欣被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奚顺彬、奚顺欣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曹某1、任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王某某、奚某的证言,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监控录像,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奚顺彬、奚顺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结合二人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奚顺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奚顺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志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