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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民初38号

王震与淄博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震;淄博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38号

原告:王震,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翠,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云龙国际******。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060449467Q

法定代表人:刘宝友,董事长 原告王震与被告淄博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震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震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王震负担。

审判员  金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伟平

书记员吴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