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5民初836号
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迎春道**。
负责人:王健,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良,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冰,该分公司项目主管。
被告:杨迪,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河**。
被告:郭岩,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满族,中信天津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住天津市河**。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迪、郭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培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