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06民初24号
原告:冀柱银,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
主要
负责人:欧少军,行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龙湖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路**
主要
负责人:陈添聪,行长。 原告冀柱银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龙湖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冀柱银于2019年1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柱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冀柱银负担。
审判员 黄小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