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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06民初24号

冀柱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龙湖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冀柱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龙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06民初24号

原告:冀柱银,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

主要

负责人:欧少军,行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龙湖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路**

主要

负责人:陈添聪,行长。 原告冀柱银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龙湖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冀柱银于2019年1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柱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冀柱银负担。

审判员  黄小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