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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民初154号

冯永林与巴东县轩掌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永林;巴东县轩掌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民初154号

原告:冯永林,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轩掌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巴东县溪丘湾乡溪丘湾集镇老区路**。

负责人:陈开义。

原告冯永林与被告陈开义、巴东县轩掌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冯永林于2019年1月28日以已于被告陈开义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巴东县轩掌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永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林撤回对被告巴东县轩掌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永峰

书记员吴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