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黄旭伟,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陆高,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08)浔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陆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高限期履行支付购房款300000元,违约金及迟延利息,承担诉讼费3684元,执行申请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陆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高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陆高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厚禄信用社 账号92×××82内存款5363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明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