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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81执恢6号

黄旭伟、陆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旭伟;陆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黄旭伟,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陆高,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08)浔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陆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高限期履行支付购房款300000元,违约金及迟延利息,承担诉讼费3684元,执行申请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陆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高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陆高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厚禄信用社 账号92×××82内存款5363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明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