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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执异29号

周朝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异29号 申请人周朝光,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林正敏、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 法定代表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鱼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瑞安市高楼镇平阳坑徐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光丰。 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秀龙。 被执行人瑞安市庆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瑞安市莘塍镇人民路和平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尤小红。 被执行人瑞安市昌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下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尤小红。 被执行人瑞安市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平阳坑徐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琴清。 被执行人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林小金。 被执行人李光丰,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蔡金钗,女,1948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尤小红,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李顺业,男,1944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王建东,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王东娒,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叶迪生,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苏幼芝,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2015)温瑞执民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鱼王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庆丰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聚氨酯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李光丰、蔡金钗、尤小红、李顺业、王建东、王东娒、叶迪生、苏幼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朝光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催收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金鱼王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庆丰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聚氨酯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李光丰、蔡金钗、尤小红、李顺业、王建东、王东娒、叶迪生、苏幼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55万元及息。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周朝光,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于2018年11月6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周朝光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赵小珍

审 判 员 黄 儒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鲁施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