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2016号
原告:陈财兴,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强磊、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宝环,男,汉族,1941年1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财兴与被告周宝环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宝环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特别管辖原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应由上海有关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因此,原告有权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被告原均系上海市福清商会的成员,也因该商会的换届选举产生本案纠纷,影响范围主要在上海市福清商会内。因此,
本院认为,本院由上海市相关法院管辖较为合适。故本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周宝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一)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二)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三)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六)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