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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435号之一

刘燕、杨烈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燕;杨烈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杨烈堂,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9001民初7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刘燕与杨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2017年11月20日,根据刘燕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豫9001财保40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杨烈堂在济源市丰田肥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165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烈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烈堂所有的在济源市丰田肥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1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凌青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