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19)宁0104执1792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杨志军与被执行人米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02民初20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002民初20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划拨被执行人米发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东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志军与被执行人米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02民初20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