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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81财保139号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霞;刘强;刘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财保139号

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杨霞,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刘强,男,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

被

申请人:刘永祥,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霞、刘强、刘永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