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白锁丽,女,1968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贺跃东,男,1963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邢春霞,女,1967年04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白锁丽与贺跃东、邢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