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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183号

白锁丽、贺跃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锁丽;贺跃东;邢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白锁丽,女,1968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贺跃东,男,1963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邢春霞,女,1967年04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白锁丽与贺跃东、邢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